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防范化解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始终是维护行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再次征求意见。相较于去年4月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草案》更加注重“统筹与协同”,充分利用我国在金融风险化解与处置中的行政优势,积极推动部门间、行业间以及社会间的协同治理,进一步增加了金融稳定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
维护金融稳定须坚持风险预防和化解处置并重。为了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安全,《草案》坚持以风险预防为主、同步推进风险化解和处置的立法思路,采取“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并重的立法体例。首先,通过设置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义务、细化管理部门监管职责来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借助监测预警机制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草案》以审慎监管指标为依据,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评估金融风险水平。当指标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要求金融机构通过调整业务规模、限制红利分配等方式方法来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引导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市场机制适时介入,辅以政府行政监管来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化解。最后,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坚持风险主体自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引入救济资本,激活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适时进行接管与托管,同时衔接配合司法程序做好金融风险的合理处置。
维护金融稳定应加强各主体间的统筹与协同。针对金融稳定工作中存在的行业间、部门间分工与合作的问题,《草案》从横向监管部门统筹与纵向落实主体协同角度展开制度设计。一方面,通过建立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畅通部门间金融信息共享渠道,进而实现金融风险的精确研判,推动金融稳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遵循“由中央到地方”“从政策到市场”的制度实施逻辑,细化省级与县级人民政府在金融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规范不同层级政府在应对不同等级金融风险时的程序要求。同时,《草案》遵循社会协调治理的理念,强调以市场主体为核心,压实金融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等主体的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义务,通过协同与配合来实现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推进。
维护金融稳定要健全完善金融稳定保障机制。《草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地搭建了“决策部署—合规经营—风险预警—风险化解—风险处置”的金融稳定保障机制。具体而言,设立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从宏观上负责金融稳定的战略全局与决策部署;提高对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督促市场主体审慎合规经营;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指标波动,严格规制影响金融稳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在应对不同情形时的风险化解措施,例如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补充资本等,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早期纠正措施,健全金融风险化解机制。另外,《草案》重申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新设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于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与管理做出兜底性规定,辅以司法程序的衔接与配合,切实做好金融风险的有效处置。
维护金融稳定当强化主体的责任落实与追究。法律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责任落实,为此,《草案》设立独立的专章明确规定了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责任,分别为“政府部门及人员责任”“金融机构责任”“金融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及“信息传播违规者责任”。对于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基金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金融机构在风险的形成和处置环节中违法审慎经营义务、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权的行为,以及编造有关金融风险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虚假、误导但仍然予以传播的行为,都应当由主管部门按照《草案》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发生与蔓延的可能性。
加强金融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切实管好防住金融风险是新时期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需要不断健全我国的金融法治体系。金融稳定法作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着力构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通过督促市场规范运营、强化行政监管、加强社会监督来实现金融稳定的协同共治,借助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互补协调,推动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将有力推动我国金融稳定工作的常态化、法治化进程,织密筑牢金融安全网,为我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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